(2015)郑立民终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黎明与被上诉人张红恩、原审被告张会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黎明,张红恩,张会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黎明,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恩,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原审被告张会军,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诉人崔黎明因与被上诉人张红恩、原审被告张会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合作、合伙协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只属于普通民事诉讼,上诉人户籍地位于兰考县,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张红恩提交的崔增华、崔黎明的合作协议,她们共同经营的新纪元体育河南公司位于郑州市嵩山路百姓广场C区6-9号、三楼写字楼,即该地为合作协议的履行地,因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