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泽山与满仁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泽山,满仁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赵泽山。被申请人满仁德。申请人赵泽山与被申请人满仁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157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满仁德于2015年5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赵泽山租赁费4000元。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满仁德给付了申请人租赁费4000元,并交付案件受理费48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五年七���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子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