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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梁与姚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梁,姚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81号之二原告陈梁,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委托代理人唐杭军,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聪娟,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魏乃城,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梁与被告姚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2,545元,由原告陈梁负担。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