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盘山县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秀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327号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杰,女,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马秀,女,住盘山县。被告:杨秀梅,女,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