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东队与乔双富、苏建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东队,乔双富,苏建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东队,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温海军,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春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乔双富,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苏建发,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东队与被告乔双富、苏建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东队的委托代理人王春明,被告苏建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双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东队诉称:2012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原告位于西峰区北京路面积1611平方米的三层框架楼出租给被告,期限15年。合同签订后,被告交纳了第一年度的租金,但时至今日仍欠原告第二年度租金598580元。现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房租598580元;2、被告赔偿原告年租金总额两倍的违约损失;3、被告承担原告花费的律师费用30000元和其他合理费用;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乔双富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苏建发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被告应交租金数额为1256580元,扣减修建消防楼梯的费用108000元、维修开支的费用58000元、上一年度多交的房租300000元以及被告已交纳房租192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的租金数额为550714.40元,并非原告诉称的59858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本合同租赁期限共15年,自2013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止。第二条、甲方所出租的租赁物位于西峰区北京路,建筑结构为三层框架楼,建筑面积约1660平方米。第三条、租金以租赁物图纸设计的建筑面积为准按每平方米每月计算。每平方米每月租金的计算共分为三个阶段,一个阶段为五年,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第一个五年期间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65元。商铺租赁期间乙方按照年度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当年的租费,交纳租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前。第六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内容,本合同双方签字后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若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合同约定当年租金两倍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了包括房租在内的各项租金。合同履行至第二年,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交纳时间给原告交纳租金125658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交纳租金192000元,对于下欠租金原告索要无果,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另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用给租赁物修建消防楼梯费用108000元、维修租赁物的费用58000元、第一年多交的房租300000元抵顶拖欠租金。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被告应足额按时向原告交纳租金。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即1月1日前向原告足额交纳租赁费,应当承担继续支付租赁费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向其交纳剩余租金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租金的具体数额,依据双方庭审陈述可以确定,被告尚欠原告的租金数额为1256580元-108000元-58000元-300000元-192000元=59858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例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双富、苏建发共同支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东队租金598580元;二、被告乔双富、苏建发向原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东队支付前项判决数额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予以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6元,由原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东队负担481元,被告乔双富、苏建发负担96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泉审 判 员 赵坚毅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