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民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尹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尹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夏民初字第01542号原告肖某某,女,194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郑子哲,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某,男,35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胡桥乡尹庄村。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涉嫌故意杀人罪在押,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中止审理。现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长 董恒体审判员 尹晓林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