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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民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尹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尹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夏民初字第01542号原告肖某某,女,194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郑子哲,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某,男,35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胡桥乡尹庄村。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涉嫌故意杀人罪在押,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中止审理。现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长  董恒体审判员  尹晓林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