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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波与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良勇等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波,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良勇,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609号申请执行人周波。被执行人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良勇。被执行人肖兵。申请执行人周波与被执行人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良勇、肖兵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良勇、肖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5000元及执行费386元,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54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000元。现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承诺剩余案款从2015年6月起每月30日之前支付一部分款项,直至支付清偿为止。现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5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