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关丰川与郎周伟、吴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丰川,郎周伟,吴菊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关丰川,男。委托代理人:于旭,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周伟,男。被告:吴菊红,女。原告关丰川诉被告郎周伟、吴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郎周伟、吴菊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4年3月24日始原告卖给被告化肥,共计欠款135450元,请求被告给付此款及利息。被告郎周伟辩称:累计化肥款我记不住,已经还了。每次还款我都将欠据收回。我于2014年11月同前妻吴菊红离婚了。被告吴菊红辨称:欠原告化肥款属实,但不是欠那么多钱,我先后四次还过原告款,大概是还了5万余元。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经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未涉及共同债务的处理。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赊购原告化肥。原告为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6张付货清单,1张收据,计价135450元,其中1张收据7000元,系被告郎周伟签名,其他六张系被告吴菊红代签被告郎周伟的名字。该7张票据已被划了,原告称,划了的原因是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112500元的总条,该条被被告给撕了。原告还提供同被告郎周伟的通话录音。内容为:“原告向被告郎周伟索要化肥款并算帐,郎周伟承认打了112500元总条,并承认被其撕了。对话中郎中伟认可欠原告化肥款,对欠款数额没有明确态度,总强调,待其妻吴菊红回来后,再一同算帐。本院确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货小票、录音资料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认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理应清偿。二被告均声称,偿还过原告货款,欠款不是112500元,但自己也说不清楚到底欠原告多少钱,对自己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原告仅凭被划过的购货小票不能说明二被告尚欠原告112500元,但其提供的录音资料中确认了被告郎周伟将欠款总条撕毁,之后又没有偿还原告货款。购货小票、录音资料、相互印证,其客观、真实性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资证明二被告尚欠原告化肥款112500元。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郎周伟、吴菊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关丰川化肥款112500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9元,由原告承担209元,由二被告承担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德和审判员  商孟祥审判员  夏福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