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许水发与姚竞武、姚玉茹、姚玉婷、姚文丽、陈青青、张宇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水发,陈青青,姚竞武,姚玉茹,姚玉婷,姚文丽,张宇,许博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水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邹雪峰,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青青,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明凤,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竞武,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玉茹,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玉婷,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文丽,女,汉族。原审被告:张宇,女,汉族。原审被告:许博文,男,汉族。上诉人许水发(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青青、姚竞武、姚玉茹、姚玉婷、姚文丽,原审被告张宇、许博文租赁合同纠纷���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已代本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已于2015年1月21日送达给上诉人,但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七天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水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晓清审判员 巢忠文审判员 赖广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