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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房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099号原告房某某,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杨超,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秦某某,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田中臣,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房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房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房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强国考审 判 员  杨胜义代理审判员  张先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广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