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政与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647号原告李政,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毋芳芳,住河南省焦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华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