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行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邱传松与罗田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初字第00073号原告邱传松,性别:××,194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凤山镇胜利街45-3,公民身份号码:×××0018。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执业证号:14211200810977892。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朱贤林,局长。诉讼代理人刘卫星,执业证号:14211200811472156。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邱传松不服被告罗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通知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传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传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传松负担。审判长张向明人民陪审员高亮人民陪审员黄文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郭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