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被执行人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其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本案已委托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