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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法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陶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陶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泽法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黎成龙,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甲。原告黄某诉被告陶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黎成龙、被告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洪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一子,取名陶某乙。2013年1月14日,原、被告双方在洪泽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基于女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男方同意补偿女方239200元,其中100000元在2年内付清,每年支付50000元。139200元抵作女方应付小孩每月800元的抚养费用,由男方直接用于小孩的生活”。2015年2月12日,原、被告签订变更抚养关系协议,约定婚生子陶某乙由原告抚养,协议签订后婚生子陶某乙随原告到上海生活。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被告应支付原告离婚补偿款239200元,被告已支付50000元,扣除被告抚养婚生子陶某乙两年零一个月的抚养费2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1692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补偿款169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陶某甲辩称: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补偿款实际是100000元,其余139200元是小孩抚养费,应民政局工作人员要求写入离婚协议书。被告已经给付50000元,实际还应给付50000元。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洪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一子,取名陶某乙。2013年1月14日,原、被告双方在洪泽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基于女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男方同意补偿女方239200元,其中100000元在2年内付清,每年支付50000元。139200元抵作女方应付小孩每月800元的抚养费用,由男方直接用于小孩的生活”。2015年2月12日,原、被告签订变更抚养关系协议,约定婚生子陶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2015年3月2日,原告将婚生子陶某乙户口从江苏省洪泽县岔河镇超群村金庄组12号迁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赵铺村九组10号。2015年4月16日,原告在上海为自己和婚生子陶某乙办理居住证。原、被告双方婚生子陶某乙现随原告在上海共同生活。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补偿款50000元。原告根据离婚协议书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补偿款,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的当庭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抚养关系变更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上海居住证、幼儿园收费通知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被告同意补偿原告239200元,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辩称双方约定的补偿款实际是100000元,其余139200元是子女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支付补偿款50000元,扣除被告抚养婚生子陶某乙两年零一个月的抚养费2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169200元。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引起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补偿款169200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陶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严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