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少滨与林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滨,林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690号原告林少滨,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委托代理人林艳红,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小建,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少滨与被告林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卫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少滨及其代理人林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小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少滨诉称:被告林小建因经营茶叶生意需要资金,分别于2012年8月29日、2013年5月5日、2014年5月9日三次向原告借去现金人民币10000元,借款8000元、22000元,三笔借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其中第一笔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第二笔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前二笔借款无约定利息,第三笔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请求判令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林小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第一笔借款1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二笔借款8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三笔借款22000元,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小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三张;(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原件一份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林小建向原告林少滨借款人民币4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现原告主张被告林小建归还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小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小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少滨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第一笔借款1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二笔借款8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三笔借款22000元,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林小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5元,减半收取553元,由被告林小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卫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爱玲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