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楼支行与陈祥忠、谢作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楼支行,陈祥忠,谢作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198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楼支行。诉讼代表人林南松。委托代理人温作建。被告陈祥忠。被告谢作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楼支行与被告陈祥忠、谢作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