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二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肖丽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丽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二初字第898号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澧县。法定代表人高世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剑梅,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肖丽玉,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肖丽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院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肖丽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96元,减半收取1748元由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熊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红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