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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006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取名陈某乙、陈某丙。婚后,被告嗜赌,对家庭极不负责,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且被告常常对我大打出手,甚至被告的家人也对我拳脚相向,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在教育孩子上,孩子只要一哭,被告家人就会指责我,对我进行家暴,并辱骂,孩子抚养相当于有一个孩子一直由我一个人负担,被告经常刚发工资就一晚上赌完,要不然就全部买彩票,多次家暴让我在经济上与精神上压力过大,身心健康受到重创,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孩子抚养权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我与原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2、原告诉称事实不符,言词夸大,意图混淆视听,敢于说出真话,才能看清问题、诚心待人;3、仔细分析理性思考,用行动给未来幸福生活带来新的希望;4、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化解我们双方的矛盾。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甲于2012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随州市曾都区婚姻登记处领取××××××××号结婚证书。××××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长子取名陈某乙,次子取名陈某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但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为此,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甲自愿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只是偶尔为家务琐事有过争吵,但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相互沟通、相互交流、相互包容,其夫妻感情是有可能得到改善的。故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储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