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审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新郑市残疾人联合会与新郑市鑫欣食品有限公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郑市残疾人联合会,新郑市鑫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审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市残疾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安义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郑市鑫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明伟。申请人新郑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新郑市鑫欣食品有限公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残疾人联合会作出的新郑市残联(2014)221号新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处理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磊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