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岩申请执行沈丘县第四高级中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沈丘县第四高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李岩,男,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沈丘县第四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李琳,校长。本院在执行李岩申请执行沈丘县第四高级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丘县第四高级中学已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全部履行应尽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沈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公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华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