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艳与王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288-1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被执行人:王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涛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我院于2015年3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王涛所有的丰田牌小汽车一辆,并于2015年5月25日委托安徽省银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按评估价8万元进行拍卖,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陈艳书面同意以评估价8万元接受该拍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涛所有的丰田牌小汽车一辆按评估保留价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艳抵偿王涛应付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二、申请执行人陈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兴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