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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郭文桂与杨秀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桂,杨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郭文桂,被执行人:杨秀琼,本院在执行郭文桂申请执行杨秀琼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杨秀琼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号象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李隆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