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江永久与卢文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永久,卢文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98号原告:江永久,农民。被告:卢文杰,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江永久与被告卢文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按照原告江永久提供被告卢文杰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卢文杰应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原告江永久不能提供被告卢文杰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卢文杰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卢文杰应诉,故可以驳回原告江永久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永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贵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