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岳峰与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峰,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保字第0057号申请人:岳峰,男,1975年3月18日生,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法定代表人:朱舒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岳峰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300万元。申请人岳峰以其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龙湖山庄小区E区6号楼305室、405室及车库10室的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作为担保。申请人岳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岳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00万元。二、解除查封蒋统菊所有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龙湖山庄小区E区6号楼305室、405室及车库10室的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菊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