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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200号原告:朱某某,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蒯多友,安徽金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女,1991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陈某乙,男,1966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张祝梅,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朱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杨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