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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千二初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鞍山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千二初字第02028号原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原名鞍山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达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艳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张海令,系经理。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因本案中被申请人一方诉讼主体资格村疑,相关人���已经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等罪名为由,要求撤回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的6,093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新人民陪审员 田 鑫人民陪审员 马惠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