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汤学军与姚金华、姚武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学军,姚金华,姚武祥,姚勇,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汤学军,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清水,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金华,农民。被告姚武祥,又名姚武强,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小林,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姚勇,农民。被告姚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学军与被告姚金华、姚武祥、姚勇、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学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征收1769元,由原告汤学军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刚人民陪审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邓三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五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