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7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梁军与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87-2号申请执行人梁军,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本院(2015)平商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码:平国用(2010)**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地上附属物。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藏匿、转移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池成湖审判员 高崇钧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