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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7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梁军与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87-2号申请执行人梁军,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本院(2015)平商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码:平国用(2010)**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地上附属物。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藏匿、转移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池成湖审判员  高崇钧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