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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速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祝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373号原告祝某,女,汉族。被告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曦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