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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会理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毒品罂粟种子的情况下,在自家菜地里种植罂粟。2015年3月11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发现并铲除,经清点共计2439株。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罂粟毒品原植物成熟蒴果中检出成分可待因、吗啡及那可汀。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移交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种植罂粟2439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毒品罂粟种子的情况下,在自家菜地里种植罂粟,2015年3月11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发现并铲除,经清点共计2439株。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罂粟毒品原植物未成熟蒴果中检出成分可待因、吗啡及那可汀。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5年3月11日9时许,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工作时,在村民张某甲家菜地发现若干毒品原植物。2、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破获经过。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8、9月份一天,我妻子许某某在我家阁楼里面找着点罂粟种子,这个种子是我老父亲生前留在家里的。我想家里喂有一百多只羊子,听说鸦片烟(罂粟)能治羊子拉肚子,我就把种子种在我家下面三四十米的一块菜地内,种了大概有一厘多地的面积。这些罂粟大概有30-50厘米高,大部分都已经结果了,有一些还在开花。经公安民警及我们村的队长一起当场清点,一共2439株。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张某甲是我父亲。鸦片烟是他去年烤烟收完后种的,大概是2014年10月中旬。铲除清点的时候我在场,有2439株。我家养了一百多只羊子,我父亲听说羊子吃了鸦片烟可以治病,所以才种的。种子不晓得我父亲哪里找来的。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1日,妇联主任叫我用摩托车送民警、镇政府的一些人找张某甲家,在张某甲家大门口下的50、60米远的田里发现了张某甲种植的罂粟苗,多半都是结果,还有十分之一在开花。民警拍完照后,我们现场的人都帮着拔苗,拔完之后就开始清点,有2439棵。6、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甲是我丈夫。2014年8月份我到我家的阁上找菜籽,找了一个用油纸口袋装好的两个果子,当时我不认识是什么,我就拿去给张某甲看,他看后说是鸦片种子,种起后苗子可以给羊子治拉肚子的病。他说了之后我也就没有多问,这两个种子就拿给我丈夫了。我后来在外带娃娃,不知道他种鸦片的事。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张某甲家菜地最西段,长12米左右,宽2米左右的土地种植有罂粟疑似物,罂粟疑似物高30至50厘米不等,均已结果,经现场清点罂粟疑似物有2439株,在此过程中,张某甲积极配合民警对罂粟疑似物进行铲除。8、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3月11日,会理县刑侦大队从张某甲扣押了2439株罂粟毒品原植物(植物高30-50厘米,部分开花,部分结果,果型卵球形)。9、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疑似罂粟植株未成熟蒴果中检出成分可待因、吗啡及那可汀。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其种植罂粟的事实与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相一致,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无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439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付 景审判员 高洪忠审判员 计兴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颖附本案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