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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东民初字第271号胡某某诉丁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71号原告:胡某某,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被告:丁某某,男,1958年3月15日生,汉族。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转38万元给被告,并约定月息为3分,但到2013年元月21日被告表示没有钱,仅归还原告2万元本息并出具了36万元借条一张,同时被告用自己位于青山湖区解放西路999号香江商贸中心A区香江六街20号房产证作为对该笔借款抵押,2014年2月10日原、被告专门就该借款约定了利息,即2013年2月15日至2014年2月15日止被告欠原告利息9万元。之后被告就以种种理由拒付本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6万元和承担从2013年2月16日至起诉时利息172800元,共计532800元,以后利息按银行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账38万元至被告账户内,2013年元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胡某某现金:叁拾陆万元,今借人丁某某.2013.元.21号.利息已付2.15号.用600338号房产证质押”;2014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从2013年2.15号到2014年2.15号共计欠利息玖万元整。不重计利息.欠款人丁某某.2014.2.10号”。2015年1月7日原告以被告未归���借款及利息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一张、欠条一张、转账凭证一张、房产证一份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6万元,有借条及银行记录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到庭抗辩该借款的真实性及履行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2014年2月10日被告出具的欠条表明双方利息计算标准为月息2.08分,现原告主张自2013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利息1728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172800元(自2013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并承担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要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胡某某预交的受理费9130元,财产保全费3180元,共计12310元,由被告丁某某承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魏 群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人民陪审员  阚林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 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