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山民一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丁伟诉被告付德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龙,冯骥驰,孔祥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山民一初字第00082号原告:刘海龙,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冯骥驰,男,农民。被告:孔祥权,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龙诉被告冯骥驰、孔祥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龙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