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林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华,张宪和,赵春霞,管恩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林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华,女,汉族,1954年8月29日生,高中文化,住和龙市八家子镇林盛社区36组。身份证号:222423195408296629。申请执行人张宪和,男,汉族,1953年12月26日生,初中文化,住和龙市八家子镇林盛社区36组,身份证号:22242319531226661X。被执行人赵春霞,女,汉族,1968年8月22日生,大学文化,住和龙市光明街花园社区十七组。身份证号222406196820054820。被执行人管恩贵,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生,大学文化。身份证号222423196708105315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2015年4月23日制作的(2014)和林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赵春霞、管恩贵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光明街1088号金星大厦501、502、505号房屋以物抵债后,归张玉华、张宪和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张玉华、张宪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文龙审判员  盛永钢审判员  徐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