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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屈金龙与刘春英、李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金龙,刘春英,李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243号原告:屈金龙,农民。被告:刘春英,农民。被告:李春红,农民,系被告刘春英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屈金龙与被告刘春英、李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春英、李春红的银行存款477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屈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春英、李春红的银行存款477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善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