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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浙XX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浙XX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00号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子恒。委托代理人:周晓虎、邵佩(特别授权)。被告:浙XX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XX耐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XX耐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子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