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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二初字第147号李叶和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显忠,谢开福,熊开泽,欧庭阳,辰溪县远大机械化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叶和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米显忠,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孝坪镇。原告谢开福,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潭湾镇。原告熊开泽,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锦滨乡。原告欧庭阳,男,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辰溪县远大机械化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辰溪县锦滨乡。负责人:谢开福。被告李叶和,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大水田乡。委托代理人薛兰兰,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显忠、谢开福、熊开泽、欧庭阳、辰溪县远大机械化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叶和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显忠、谢开福、熊开泽、欧庭阳、辰溪县远大机械化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显忠、谢开福、熊开泽、欧庭阳、辰溪县远大机械化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显忠、谢开福、熊开泽、欧庭阳、辰溪县远大机械化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米显忠、谢开福、熊开泽、欧庭阳、辰溪县远大机械化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米秀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