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诸城市欧美可工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市欧美可工贸有限公司,潍坊福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欧美可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福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福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