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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斐然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鹤壁煤业技师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斐然,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鹤壁煤业技师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7号原告李斐然,男,1993年3月24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小红,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涛明,鹤壁市汤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住所地鹤壁市。负责人刘伟,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赵玉翠,女,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该矿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鹤壁煤业技师学院,住所地鹤壁市。法定代表人孙智奇,该学院校长。委托代理人靳海鹤,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该校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李水林,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该校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斐然与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鹤壁煤业技师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鹤煤六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斐然与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鹤壁煤业技师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斐然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斐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38.4元,减半收取7619.2元,由原告李斐然负担。审判长  杜文峰审判员  王树林审判员  靳红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