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民初字第8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潍坊陆洋典当有限公司与牛喜莹、潍坊市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陆洋典当有限公司,牛喜莹,潍坊市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胡维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816-2号原告潍坊陆洋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龙泉街南侧陆洋小区××号楼东9。被告牛喜莹。被告潍坊市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向阳南路398号。法定代表人丁龙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维剑。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陆洋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喜莹、潍坊市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胡维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据原告潍坊陆洋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的相应财产。2015年7月22日,原告潍坊陆洋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潍坊市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陆洋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潍坊市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向阳南路398号××号房产(所有权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一宗的查封。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