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发庭、徐运玉、张某某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庭,徐运玉,张某某,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84-2号原告张发庭,男。原告徐运玉,女。原告张某某,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学财。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发庭、徐运玉、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本案讼争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张杰已死亡,其户籍已于2014年7月4日被宁化县公安局济村派出所注销,被保险人张杰的住所地已不存在,被保险人张杰生前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刘文庭人民陪审员 冯正泉人民陪审员 曾芳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明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