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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谢某某,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某某,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林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林志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