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汪益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汪益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893号原告: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675735-X。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杰,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彬,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益军,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汪益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明人民陪审员 马其遥人民陪审员 崔宏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