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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41号原告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一路16号创业大厦9层c座。法定代表人王宇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映宇,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航修厂。被告陕西华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60号。法定代表人程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炎生,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宇聪,男,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原告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一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被告华远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西民四终字第00207号民事裁定: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一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映宇、被告华远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炎生、韩宇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49元,减半收取10474.5元,由原告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军安审 判 员  吴海玲代理审判员  陆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晨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