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杜国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杜国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011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3207194-7。法定代表人胡明先,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扬骥,该公司职工。被告杜国顺,男,汉族,1955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国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