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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4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玉杰与张富、刘素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杰,张富,刘素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100号原告林玉杰,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张富,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素霞,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杰诉被告张富、刘素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玉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玉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