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4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玉杰与张富、刘素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杰,张富,刘素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100号原告林玉杰,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张富,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素霞,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杰诉被告张富、刘素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玉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玉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