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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高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爱民、邵初军与顾瑞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邵初军,顾瑞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王爱民。原告邵初军。被告顾瑞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民、邵初军与被告顾瑞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核,原告王爱民、邵初军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无规避法律而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民、邵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爱民、邵初军负担。审判员 王 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蓉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