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爱民、邵初军与顾瑞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邵初军,顾瑞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王爱民。原告邵初军。被告顾瑞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民、邵初军与被告顾瑞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核,原告王爱民、邵初军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无规避法律而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民、邵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爱民、邵初军负担。审判员 王 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蓉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