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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杜永明与怀运县供销社棉麻科技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明,怀运县供销社棉麻科技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02号原告:杜永明,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临猗县。被告:怀运县供销社棉麻科技服务中心,住所地。负责人:杨忠德。原告杜永明与被告怀运县供销社棉麻科技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1999年5月5日,怀远县棉麻科技服务部向山西临猗县台曙化工有限公司赊购“特抗灵”63件,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后山西临猗县台曙化工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2015年6月15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怀运县供销社棉麻科技服务中心偿还所欠货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偿还欠款的权利。但本案债务人并非怀运县供销社棉麻科技服务中心,原告起诉要求该中心承担欠款偿还责任,系诉讼主体不符,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永明对被告怀运县供销社棉麻科技服务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 思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驳回起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