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佘松发等九人诉张昌纯、陈衍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松发,王必松,王定洪,周应先,周应贤,王定贵,杨华宣,陈衍弟,陈衍兵,张昌纯,陈衍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780号原告佘松发,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原告王必松,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原告王定洪,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原告周应先,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原告周应贤,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原告王定贵,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原告杨华宣,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原告陈衍弟,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原告陈衍兵,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九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绍容,女,生于1956年6月20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牛寨乡牛寨村龙洞湾小组*号。被告张昌纯,住盐津县。被告陈衍奎,住盐津县。原告佘松发等九人诉被告张昌纯、陈衍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司正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佘松发等九人的委托代理人杨绍容与被告张昌纯、陈衍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佘松发等九人诉称:2013年8月,林勇将牛寨乡安乐社区龙洞湾小组公路堡坎承包给张昌纯和陈衍奎,价格为75元/立方,完工后经验收为197.5立方,折合人民币14800元,下欠11800元被民工陈衍奎冒领。陈衍奎冒领后否认其为承包人之一,拒绝将该笔款项支付原告佘松发等九人。现尚欠原告佘松发等九人工资共计11380元,其中佘松发800元,王必松1200元,王定洪2600元,周应先1600元,周应贤1680元,王定贵16**元,杨华宣800元,陈衍弟800元,陈衍兵300元。故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追回原告佘松发等九人的工资。被告张昌纯辩称,当时承包工程的工钱为14800元,自己从林用处领了3000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余下的11800元被陈衍奎领走。故佘松发等九人的工资应由陈衍奎将其从林用处领取的11800元来支付。被告陈衍奎辩称,自己确实从林勇处领取了11800元的工钱,但是自己并非承包人,只是帮张昌纯带班,张昌纯口头答应按150元/天来支付自己的工资。而且自己又在张昌纯承包的牛寨中学工程中做工,前后两次工程张昌纯尚欠自己15200元的工钱。扣除从林勇处领取的11800元,张昌纯尚欠自己3400元,应当让张昌纯和自己把前后两次做工的工钱结清,扣除后才予以返还该笔款项。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8月,林勇将牛寨乡安乐社区龙洞湾小组公路堡坎承包给张昌纯,总工程价款折合人民币14800元,下欠11800元被民工陈衍奎冒领。现尚欠原告佘松发等九人工资共计11380元未支付,其中佘松发800元,王必松1200元,王定洪2600元,周应先1600元,周应贤1680元,王定贵16**元,杨华宣800元,陈衍弟800元,陈衍兵300元。本院认为,原告佘松发等九人为被告张昌纯做工,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民工陈衍奎领取原告佘松发等九人的劳动报酬后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佘松发等九人要求被告返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衍奎以其与被告张昌纯存在其他工程款项纠纷予以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衍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返还原告佘松发等九人的劳动报酬共计11380元(其中佘松发800元,王必松1200元,王定洪2600元,周应先1600元,周应贤1680元,王定贵16**元,杨华宣800元,陈衍弟800元,陈衍兵3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衍奎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司正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茂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