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扈某某与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某某,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249号原告扈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春明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某,该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董晓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扈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利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春明、被告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董晓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扈某某诉称,被告利用我的宅基地组织建住宅楼房。给我139.8平方米楼房,每平米收取建楼款1413.7元。被告建楼的土地是我的宅基地,收取建楼款应按成本价每平米700元左右收取,不应当附加利润。附加利润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建楼款93051元。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购房款收据(四张)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被告收取原告购房款227640元;2、2013年5月7日、2013年5月9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记录复印件两份及2013年5月8日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以证实不向外村人售房;3、原告自己了解并书写外来购房人员名单一份;4、十四人签字捺印名单一份。被告某某村委会辩称,一、住宅楼占用的是集体的土地,不是原告的宅基地。二、我村没有在新民居楼建设中获利,原告所述没有根据。三、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有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委会不存在获利的可能性。四、原告在购房时支付的购房款是村委会依据实际情况,并经合法程序确定的价格,是符合事实的价格,原告购房,当然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原告主张的每平米700元,不知道是怎样计算得来的。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某某村委会申请复印件一份,以证实向廉州镇政府申请建设村民住宅楼;2、某某村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以证实建设新民居住宅楼的必要性;3、新藁城报中刊载某某村申请住宅楼名单公告;4、藁城市农村住宅楼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一份(三页),以证实某某新民居住宅楼的建设用地,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5、某某村新民居(宅基地申请)审批手续复印件一份(四页);6、藁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某某新民居示范村规划的批复复印件一份;7、藁城市廉州镇人民政府证明一份,以证实新民居楼房建设用地为村内空闲地;8、某某村委会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9日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复印件一份(八页),以证实新民居住宅楼由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代建价格为每平米1300元;9、某某村委会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9日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以证实代建价格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再增加98元/㎡。原告经质证称,证据1、2、3、4、5、6、7没有异议;证据8、9有异议,被告与代建商约定的代建价格每平米1398元,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原告对代建价格有决策的权利;被告在招标过程中决定的价格是否合理,原告有否决的权利。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无效。被告经质证称,证据1、2没有异议;证据3、4与本案无关联性。经审理查明,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被告某某村委会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每平米1398元的价格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由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某某村委会新民居住宅楼。经村民代表讨论,新民居住宅楼的售楼价格及售楼方案为:两个儿子户、缺宅基地户在均价的基础上每平米优惠201元,均价为1258元/平米;其他村民购房均价为1459元/平米。以交款先后顺序为选房的先后顺序;在村委会划卡交款,后改为在银行交款,交回回执单。原告扈某某分四次共交纳购房款227640元,购买某某村新民居住宅楼单元房一套。2015年6月12日,原告以被告收取的购房款高出周边其他村庄每平米700元-800元的价格,构成不当得利,诉至本院。在庭审后,原告提交申请一份,要求对被告建楼所用材料价款、施工清包价款进行鉴定。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本案中,原告购买新民居住宅楼的单元房,被告根据经村民代表讨论的售楼价格收取购房款,原、被告间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取得了利益而使自己受到了损失;另外,在买卖时,原告认为价格过高可以不购买;即便是现在,原告认为房价过高,还可以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9305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应支持。原告在质证时,要求增加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无效,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原告在庭审后提交申请,要求对被告建楼所用材料价款、施工清包价款进行鉴定,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的事实没有关联,故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扈某某要求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村民委员会返还93051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