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韩文明与杨善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文明,杨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韩文明,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杨善平,男,住武夷山市。(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善平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予强制划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善平在兴业银行武夷山支行19×××77账户上的存款10044.26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杨善平在兴业银行武夷山支行19×××77账户上的存款10044.26元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蕊 关注公众号“”